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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和采购公告

科技馆门头装饰工程招标公告

  • 来源:春为
  • 发布时间:2024-08-06
  • 查看次数:322
  • 科技馆门头装饰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科技馆门头装饰工程 相关部门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宜兴市科技馆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宜兴市科技馆;

    2.2工程规模:/;

    2.3招标范围和内容:图纸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等                                       

    2.4合同估算价:14万元;

    2.5工期: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815,竣工日期:2024914日;

    2.6质量标准:合格;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项目共1个标段,每位投标人可对该1个标段进行投标。

    3.4资格审查条件:

    3.5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6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6.1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6.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6.3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6.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6.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7.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7.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7.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7.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7.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7.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7.8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486日至202488日(双休日除外)上午9:00~10:30时,下午1:30~4:00时(非工作日除外)。

    4.2报名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在上述报名时间内,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拟派经办人携下列资料前往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宜兴市龙潭路333号沧浦社区二楼) 报名;招标文件售价:每份300元,在报名时收取现金(售后不退,招标活动终止的情况除外)。

    4.3报名须提供的资料:①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②授权委托人身份证、③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律不予退还复印件。

    4.4投标保证金:不作要求;

    4.5本次招标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近三年内受过处罚的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须主动出示资料,否则一旦被查实,将取消资格。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814日上午900,地点为:宜兴市龙潭路333号沧浦社区二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符合性审查原件资料: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②授权委托书;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④营业执照。

    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支付

    竣工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8、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详见招标文件。

    9、其它

    9.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9.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10.1本次招标公告在“宜兴市科技馆官网”站上发布。

    10.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8日,本公告为第 1 次发布公告。

    11. 联系方式

    招标人:宜兴市科技馆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宜兴市科技馆                                     

    联系人:   黄先生                     

    电  话:0510-66511636    

     

    发包代理机构:    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戴工                     

    电  话:                15852693802          

    地   址:宜兴市龙潭路333号沧浦社区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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